- 帖子
- 212
- 精華
- 0
- 積分
- 86
- 金錢
- 86 仙幣
- 最後登錄
- 2011-7-7
|
7#
發表於 2010-10-27 22:56
| 只看該作者
根據憲法第228章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4條指出:妨擾罪及雜項罪行,包括:
(17) 在公眾地方組織、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,或售賣徽章、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,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、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,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,則屬例外─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、售賣或交換活動,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;或
(ii)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、售賣或交換活動,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; (由1991年第74號第2條代替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)
本帖資訊版權由 : S.H.E & 香港王道後援 - 提供!http://www.she-hk.com/she/ |
|